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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和解撤诉案

2020-08-27 14:52文章来源: 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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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84月,原告宋某租赁被告吴某房屋,租期3年,租金每月2600元。该房屋产权性质为公寓,屋内热水由所在楼栋的酒店统一供应。2020125日,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四川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宋某租住房屋所在楼栋的酒店停止营业,导致宋某无热水使用,给其正常居住带来不便。因宋某已经支付租金至2020421日,其要求吴某减免房租,但双方未能协商达成一致。宋某向法院起诉,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退还2020121-421日租金及房屋押金。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在“四川微法院”APP收到原告宋某立案申请后,当日即通过“和合智解”在线平台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视频调解。最终,双方在互谅互让、互相理解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同意减免原告一个月租金,并约定若截至2020422日因疫情导致酒店仍未恢复营业供应热水,就自愿解除租赁合同。原告申请撤诉。

三、典型意义

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大批酒店停止营业,原告所租房屋因酒店停业导致热水供应中断,虽然影响了其正常生活,但并未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房屋居住功能完全丧失、合同必须解除的程度,一旦酒店恢复营业租赁合同即可正常履行。法院充分考虑疫情影响,从衡平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引导当事人诚信磋商、互谅互让、共渡难关,促使双方当事人通过和解、撤诉方式解决纠纷,体现了法院在处理涉疫情民商事纠纷时,坚持情理法相统一,积极通过调解方式降低当事人诉讼消耗的解纷智慧和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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