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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列

2022-03-08 08:46文章来源: 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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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列(一)

冯某樊某离婚纠纷案

 

     典型意义

    针对离婚案件,首先需要解决身份关系,原则上离婚双方应亲自到法院表明自己是否离婚的态度。但本案中,被告借到原告巨额婚前款项并下落不明,此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相互关爱的义务,并给一方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人民法院据此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在被告未到庭的情形下判决准予离婚,保护女方的权益。

    基本案情

    原、被告相识于网络,于2015424日登记结婚,未共同生育子女。2018112日,原告卖掉婚前房屋,并将其中80万元陆续借与被告,20191015日,被告出具借到原告80万元的借条一份。原告陈述被告2019年离家出走,在原告父亲的要求下于20191015日回家补具借条,其余时间都不与原告联系,20203月被告再次在微信向原告借钱被果断拒绝后,双方再无任何沟通,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及家人生活陷入困境。

   裁判结果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相识于网络,了解并不充分。从原告及原告父亲作为代理人的当庭陈述看,原告一直认为受到被告的各种欺骗,自己和家人被骗光所有钱财,现在已走投无路、不能返乡,父母也因自己私自卖房的行为几近崩溃,健康不在。被告避而不见的行为已把原告及家人逼进绝境,被告劝导原告出售婚前房屋并拿走其中80万元的行为,严重打击了原告的精神状态,并使原告及家人生活陷入困顿状态,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的感情已遭遇了不可逆转的打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本案一并处理原告出借的80万元款项,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归还。

法律条文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典型案列(二)

    杜某某诉被告金某1、金某2、蒋某某、王某、周某某健康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宪法规范,对全社会均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且弘扬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立法宗旨,对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象,应当遵循法治与德治并重的理念,利用民事责任制度加以制约和制裁。根据全社会公认的善良风俗,全面分析本次冲突发生的前因后果,原告杜某某的不道德行为和被告处理矛盾手段失当,对于损害的发生均具有不可推卸的作用,故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维护社会道德底线,公平保护合法民事权益,传递正确价值导向,引领良好社会风尚,在综合衡量原、被告的行为与损害发生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对损害后果出现的作用大小,酌情确定原告杜某某应对其损失承担相应比例的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金某1因怀疑原告杜某某与其丈夫唐某某有婚外情,得知其丈夫唐某某可能在原告杜某某处后,遂邀约被告金某2、蒋某某、王某、周某某等人前往原告杜某某住处取证。当进入原告杜某某及家人居住的房屋后,因情绪激动与原告杜某某发生抓扯,继而以拳脚对原告杜某某及其母亲胡某进行殴打致使二人在此次冲突不同程度受伤。该次冲突发生后,公安机关以被告金某1、金某2、蒋某某、王某、周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后以被告金某2、蒋某某、王某、周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是偶犯、初犯,且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为由,分别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金某1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前述不起书决定书和刑事判决书(均已生效)有一系列证据证实杜某某与唐某某系情人关系。后原告杜某某以侵害其健康权为由起诉金某1等人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在卷证据所反映的案件事实,足以高度确信原告杜某某与唐某某存在不正当两性交往,且其在承诺与唐某某断绝交往后仍无根本性改变,其行为既违背了社会公众普遍认可的伦理道德,也侵犯了被告金某1的婚姻家庭关系,并是诱发本次冲突的根本原因,故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社会道德底线,传递正确价值导向引领良好社会风尚,应当认定原告杜某某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并依法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即使侵权行为事出有因,也不能否认其违法性,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被告金某1、金某2、蒋某某、王某、周某某连带赔偿原告杜某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

   

法律条文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这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典型案列(三)

薛某1、薛某2与王某1、王某2遗产继承纠纷案

典型意义

法院在处理遗产的时候要尊重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但是对于未立遗嘱财产,充分考虑各继承人的劳动能力、被继承人的共同生活情况以及对被继承人的照顾程度等,从照顾弱势老龄女性的角度判决多分遗产,倡导发扬尊老、敬老、照顾老人的优良传统。

基本案情

薛某1与案外人离婚后约定婚生女薛某2由薛某1抚养。后薛某1与被继承人王某某登记结婚,婚后无共同子女。王某1、王某2系被继承人王某某的子女。在薛某1和薛某2婚后,薛某1和王某某共同取得绵阳市涪城区房屋一套。王某某手写遗嘱一份,并经王某某和薛某1共同签字确认,约定双方均系再婚,均有子女要负担;两人的工资收入开支各自负担,两人平均支付房款,为避免双方儿女为遗产(房屋)的纠纷,双方儿女各继承该房屋的一半。薛某1与王某某结婚后,经济模式相互独立,薛某2除婚后1年时间与薛某1、王某某共同生活外,其余时间在薛某1娘家生活。被继承人王某某去世后,其死亡待遇被王某1领取。后王某1、王某2陆续从王某某的银行卡取款144169.13元。 

裁判结果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诉争房屋因王某某与薛某1设立自书遗嘱,该房屋继承方式为遗嘱继承,由王某1、王某2继承该房屋50%的份额。对于存款144169.13元,因王某某和薛某1自结婚以来经济模式相互独立,此部分存款应属于王某某的个人财产,未设立遗嘱,继承方式应为法定继承。薛某2和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也基于夫妻双方的相互独立的经济模式,王某某并未足够多地照料薛某2,故未形成扶养关系,因此,薛某2不作为王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薛某1作为王某某的配偶,是和王某某共同生活的人,在王某某瘫痪期间,对其进行悉心照顾,可以多分。并且原告薛某1年迈,虽享有退休金,但并不丰厚,也未有自己的房屋居住应当予以照顾。因此,对法定继承部分的存款,酌定原告薛桂英继承70%,王某1、王某2继承30%

法律条文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典型案列(四)

蒲某与王某军离婚纠纷案

    典型意义

2016年,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生效,其中明确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也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审理法院在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以判决形式支持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解除婚姻关系,同时也对实施家庭暴力者起到了警示作用。

基本案情

蒲某与王某军系夫妻关系并共同生育一女。20195月,蒲某与王某军发生纠纷,蒲某报警,公安机关处警并对王某军进行了教育和劝导。同年7月,8月,蒲某因王某军对其实施骚扰报警。20205月、6月期间,因遭受王某军的骚扰、殴打和纠缠,蒲某三次报警。2020613日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告诫王某军,立即停止不法行为,严禁对家庭成员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后因王某军依旧到蒲某工作地点吵闹,法院经蒲某申请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王某军威胁、殴打、骚扰、跟踪蒲某。2021年初,蒲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裁判结果

江油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本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自2019年起,蒲某六次因家庭纠纷报警,公安局机关以告诫书的方式告诫王某军不得对蒲某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王某军威胁、殴打、骚扰、跟踪蒲某,以上事实足以证明蒲某与王某军之间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应予解除。故判决蒲某与王某军离婚。

法律条文指引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典型案列(五)

李某某等与绵阳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司法确认案

    典型意义

司法确认是法官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进行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非诉程序。本案中,作为家里的顶梁柱因从事劳务意外身亡,留下妻儿、母亲生活无从依靠,法院主动作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从高效便民、节约诉讼成本、安抚家属化解矛盾出发,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基本案情

邓某某在绵阳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劳务,在登高作业时被吊车吊臂撞击不慎坠落,后送往医院经抢救不治身亡。邓某某的妻子、母亲、女儿、儿子等近亲属与绵阳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赔偿事宜发生争议。北川法院永安法庭首先邀请家族长者、羌族长老、乡贤等参与调解,最终该案在永安法庭指导下、永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为促成真正案结事了,永安法庭和永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还进一步组织家属签署了内部赔偿分配协议,并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时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裁判结果

在永安法庭指导、永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以下人民调解协议并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永安法庭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当天下午就实现了103万元赔偿款全部赔付到位,案涉企业按照家属之间签订的分配协议直接将款项转至相应权利人账户,本案得到了彻底圆满解决。

条文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典型案列(六)

何某某与那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抚养权纠纷,法院在综合考虑未成年人抚养现状、原被告收入情况、年满8岁的未成年自身意愿的前提下,依法将抚养权由男方变更至女方。该案件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遵循,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妇女儿童身心健康,对于弘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精神、鼓励妇女自强自立有着积极意义。

基本案情

原、被告原系夫妻,双方育有一子(现年8岁),双方于2020122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由男方监护抚养。离婚后,双方常因争相接孩子放学而发生矛盾,孩子大多时候在女方家生活。在法官调解过程中,双方均想抚养孩子,男方坚持如果变更抚养权,自己就拒绝支付抚养费,双方为此僵持不下。开庭审理后发现,女方生了孩子后一直没有工作,离婚后通过自身努力,成为了一名舞蹈老师,相较于男方,女方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工作时间相对稳定,工作地点离家近,有利于照顾和教育孩子。庭审后经法官征询孩子意愿,其明确表示更愿意跟随母亲生活。

裁判结果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处理抚养关系应坚持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既要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等情况,也应尊重子女意愿。因此充分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参照、父母双方经济收入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婚生子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应承担一定的抚养费。

法律条文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典型案列(七)

刘某某被强制猥亵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被告人利用未成年人女学生心智不成熟、缺乏分辩是非的能力,主动加对方微信好友,以交朋友的名义骗取信任从而实施犯罪行为,同时也反映出受害人疏于防范,认识短短几个小时便轻信被告人,在深夜与被告人单独出行,严重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由于未成年女性身心发展不健全,很容易遭受侵害,由此警示家长和学校加强对未成年女性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力度。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除了司法予以法律制度的保障,还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的积极参与,共同塑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及健康的社会环境。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某在某中学附近乘坐出租车时,偶遇了已经在出租车上的被害人刘某某(14岁),因朱某某多次要求后扫码添加了微信好友。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微信发信息邀请刘某某出门吃东西,刘某某为了当面拒绝而与朱某某见面,并乘坐朱某某驾驶的车辆到达离租住房的路边,后被告人朱某某在车辆后排强行猥亵被害人并掐住被害人的脖子。因朱某某接到朋友电话后下车驾驶车辆,被害人刘某某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趁机打开车门跳车逃离。

裁判结果

    平武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朱某某猥亵未成年人,依法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遂以被告人朱某某犯强制猥亵罪为由,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律条文指引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典型案列(八)

黄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典型意义

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致一人重伤、一人死亡,虽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但是因其罪行恶劣,犯罪后果严重,人身危险性大,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本案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依法严厉惩治的鲜明态度,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基本案情

黄某与被害人罗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因罗某提出分手并多次拒绝复合,黄某携带菜刀、农药、白酒,驾驶轿车至罗某家中,在罗某家围墙处拿了一根木棒后潜入二楼卧室,再次向罗某提出复合,被拒绝后便持木棒打击罗某头部,罗某之子罗某1见状哭叫,黄某又持木棒打击罗某1上身部位,随即又拿出携带的菜刀砍罗某的头部、面部、颈部、手臂等部位。因罗某1一直哭叫,黄某又持菜刀砍罗某1头部、面部、颈部、手臂等部位,后再次持菜刀砍罗某的上半身部位。罗某1在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罗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

裁判结果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因感情纠纷,持木棍、菜刀砍杀罗某、罗某1并至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黄某到案后,供认主要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坦白,但鉴于黄某所犯罪行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黄某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现已执行完毕。

法律条文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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