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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陈某某非法狩猎案

2023-12-05 16:09文章来源: 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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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8月、9月及2022年7月、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使用自制猎套和猎夹,在北川羌族自治县某镇某村山林先后猎捕野生动物4只,处理完皮毛和内脏后冷冻于家中冰柜中用于食用。经川西北保护大熊猫教育研究中心鉴定:涉案野生动物为野猪1只,是“三有动物”,价值500元,果子狸1只,是“三有动物”,价值1200元,毛冠鹿1只,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5000元,鼬獾1只,是“三有动物”,价值800元,上述涉案野生动物价值总计17500元人民币。


裁判结果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自然资源。被告人陈某某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价值175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通过“劳务代偿”方式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巡回审判、当庭宣判的“以劳代偿”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的典型案例,考虑被告人文化程度较低,认罪态度较好,且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比较困难,无力支付较大数额的经济赔偿,法院采用劳务替代赔偿的方式,判处被告人以劳代偿。通过劳务代偿的形式替代性赔偿生态损失,既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又将司法温度和司法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对丰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履行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本案结合案情特点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从人民陪审员库中随机抽取了羌族陪审员两名,再筛选抽取了具有在案发地村、镇政府任职身份的人民陪审员两名,与三名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本案。七人合议庭协同开展庭审事实调查、庭后释法普法、政策宣讲,在案件裁判中融入北川少数民族风土人情及地方习惯,协助促成了法院“审理、教育、宣传”一体化巡回审判模式构建。羌族陪审员的参审,使裁判更符合社情民意,对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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