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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苏某某、李某非法采矿案

2023-12-05 16:10文章来源: 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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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底,被告人苏某某、李某与叶某某(已死亡)共谋,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三台县潼川镇龙青村五里梁三台县职业技术学校操场后的山坡处非法开采砂石。叶某某负责找挖掘机盗采砂石、联系买家、协调关系等;被告人苏某某负责盗采砂石现场人员和机械安全、售卖砂石钱款管理;被告人李某负责望风、计数。至2021年4月初才停止非法开采,造成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非法开采期间的砂石销售给叶某乙、刘某、王某某等人,销售金额达122.1845万元。经鉴定,三台县潼川镇龙青村五里梁采挖区砂卵石资源属于第三类矿产资源,即非金属矿产中建筑用砂。


裁判结果
三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李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综合案件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判处被告人苏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李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被告人苏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7300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07300元;扣押在案的车辆一辆(车牌号川B106**)发还李某某,其余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砂,对犯罪行为所在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较大的破坏。通过依法审判,让被告人为其犯罪行为付出相应代价,也为人民群众上了一堂具有警示意义的法治课。该案的审理,贯彻了环境保护优先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法治观,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打击了非法采砂这种违法犯罪行为,有力震慑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同时,也是人民法院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服务生态文明的具体体现,彰显人民法院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依法严惩非法采矿违法犯罪行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担当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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