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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诉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4-01-03 10:22文章来源: 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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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日,四川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商贸公司”)作为乙方和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筑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绵阳市城南新区涪江右岸城镇化建设项目(三江体育公园)钢材采购项目》。合同约定:某某建筑公司向某某商贸公司采购含增值税暂定合同价为1,027,459.52元的钢筋,以收货当日“我的钢铁网”绵阳市建筑钢材市场行情中相应厂家对应规格型号网价上浮85元/吨作为结算单价,余3%待项目完工后一次性无息支付。为了履行该合同,某某商贸公司从2022年5月5日至2023年3月24日期间分批供应钢材,双方对账确认产生货款1,061,406.18元。某某建筑公司从2022年9月6日至2023年7月5日共支付钢材货款1,029,564.01元,剩余3%的货款未支付。

2023年6月8日,某某商贸公司以某某建筑公司逾期未支付剩余货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某建筑公司向某某商贸公司支付尚欠货款425,391.69元,并以此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裁判结果】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园的投入使用关系广大市民的人身安全。2023年4月28日,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在三江体育公园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并在网络中发表推文“公园已基本达到开园条件,局部地方还需要继续完善,现进行试运行。”足以证明双方约定的项目已完工,总货款3%的部分已达到支付条件。某某建筑公司作为注册资本57,000万元的国有全资企业,以某某商贸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属于小微企业)不接受汇票支付方式为由,未及时支付货款,其抗辩理由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其拖欠行为也不符合国家对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客观上阻碍了中小企业的良性发展。遂判决某某建筑公司向某某商贸公司支付3%的剩余货款,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直接适用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回收账款的典型案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出明确要求。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重要作用。《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强化契约精神,有效治理恶意拖欠账款和逃废债行为。2023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也就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准确识别企业性质的基础上,依法适用《条例》有关规定,是人民法院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个具体体现,对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导向作用,引导广大中小企业适用《条例》维护自身权益具有积极作用,释放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鼓励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积极信号,增强企业正常经营、有序发展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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