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绵阳某某速达服务有限公司诉林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2024-01-03 10:24文章来源: 市中级人民法院
字体:【    】 打印

【基本案情】

绵阳某某速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达公司)与某团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绵阳市安州区内与商家谈判入驻某团公司,再与某团公司骑手签订合同,让骑手在某团公司的APP上接单派送。2020年11月4日,林某与速达公司签订外卖配送劳务服务合同,约定林某通过配送接单APP 承接速达公司的外卖配送服务,某团公司APP按3元/单的标准向林某计算支付配送服务费;速达公司有权对林某提供的配送服务进行考核。林某自备车辆,并租用速达公司提供的服装和后备箱进行外卖配送,每月18日某团公司将配送报酬转入林某银行卡。2021年9月19日,林某在从事外卖配送服务工作时摔倒受伤,2022年5月13日,林某向绵阳市安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速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年6月16日,该委作出裁决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林某在从事配送工作的具体过程中具有相当的自主性,报酬虽然按月支付,但实际上完全按完成的配送任务计算,双方虽然存在对配送服务质量的管理考核,但并非是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隶属性管理,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遂判决速达公司与林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宣判后,林某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的实质性特征在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从属性、依附性或者隶属性。劳动关系双方的显著特征表现为人格从属性,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受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按照用人单位的派遣从事相关工作,工作流程、工作模式等均需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工作过程中的自主性较低。同时,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器具、场所等开展工作。林某与速达公司的关系没有体现出上述劳动关系的特征,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外卖骑手是平台经济下派生的一种新型就业形态,其灵活的就业模式在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活用劳动者闲暇时间的同时,也对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产生了一定冲击。而部分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责任,以劳务合同、承揽合同等替代劳动合同、部分作为中间媒介的网络平台实际主导管理等情形,使劳动关系的界定更为模糊。本案坚持“事实优先”原则,从劳动关系法律特征中最核心的人格从属性出发,重点从外卖骑手与平台地区合作企业间是否具有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角度,对外卖骑手与平台地区合作企业间法律关系予以分析和认定,避免了外观表象对法律关系定性的影响,对类案的处理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