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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陈某某、咸某、金某等15人诈骗案

2024-01-03 10:24文章来源: 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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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7月,陈某某担任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后该公司发展保定某文化传媒公司(以下简称“保定传媒公司”)等数家下游公司,由下游公司业务员冒充“白富美”使用社交软件与被害人聊天建立信任关系,诱骗被害人将虚拟货币转到公司控制的6个虚假投资平台实施诈骗。北京传媒公司按照下游公司要求制作虚假交易界面,让被害人在平台看到盈利假象。当被害人申请提币时,下游公司将需求发给上游北京传媒公司,允许被害人小额提币并收取60泰达币的手续费,诱导被害人不断加大投入。被害人申请大额提币时,下游公司会以缴税才能提币为由继续实施诈骗,当判定被害人无法继续充值虚拟币后就拉黑并删除被害人。北京传媒公司负责将虚假平台内的虚拟币提走变现和上下游公司利益的分配。陈某某、咸某、金某等人参与期间,所涉诈骗金额共计13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咸某、金某等十五人均构成诈骗罪。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某、咸某、金某等十五名被告人十二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罚金。

一审宣判后,陈某某等14人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咸某、金某、孙某某、夏某某、赵某、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姚某、贾某、刘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虚拟货币,并通过提币、转币等方式,转化为人民币后予以分赃,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虽然被害人被骗取的虚拟货币不受我国法律保护,禁止在我国流通、交易等,但并不等同于行为人以虚拟货币为犯罪对象实施诈骗行为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对上述人员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为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利益,保障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维护金融秩序稳定,防范洗钱风险,我国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货币属性,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交易流通。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以投资为名,利用虚拟货币实施诈骗犯罪行为,获取不法利益,企图利用虚拟货币非货币属性等特点逃避刑法的打击。本案系绵阳市辖区内受理的第一起以虚拟货币投资为名,骗取被害人财物的新型电信网络诈骗案。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陈某某等人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骗取他人虚拟货币后予以变现分赃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通过案件审理,全面梳理全案证据,准确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性质、犯罪金额,清晰而明确地宣示了对以虚拟货币为犯罪对象实施的危害行为进行依法打击的司法态度,体现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能动司法,依法从严惩处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营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贡献司法力量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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