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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鲁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4-01-03 10:25文章来源: 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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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至2022年9月期间,鲁某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以金凤矿石厂的名义在江油市含增镇界池村一组的集体林林地内,使用挖掘机剥离土层开采矿石。经测量,鲁某采矿占地面积为4.0714公顷(61.07亩),全部为林地。经主管部门认定,原有的林地面貌已改变,使用范围内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均已严重毁坏。鲁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行为,使生态资源环境遭受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江油市人民检察院就其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鲁某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依法应予惩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江油市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判处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鲁某在判决生效后四个月内按照《江油市含增金凤矿石场占用林地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修复作业设计》修复占用的61.07亩林地生态环境,并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如未按修复方案进行修复或者修复后验收不合格,则承担复绿费用786978元(验收部分合格的,扣除验收合格部分价款)。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的生态环境就是民生福祉。依法采矿不仅需要取得采矿许可证,还需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本案中被告人鲁某担任案涉企业投资人,取得了采矿许可证,但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进行矿石开采,非法占用林地,违反了土地管理规定,损害了社会公益利益,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既要保护生态环境,也要优化营商环境。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联动公安、自然资源局等执法部门深入涉案企业,面对面向管理人员、现场工人开展现场法治宣讲,帮助企业查找生产经营中存在破坏环境资源的风险点,引导企业补植复绿,防疏堵漏,助力企业合规经营。同时,数十家矿山企业参加本案宣判旁听,接受法治教育,林地保护意识进一步增强。本案犯罪行为给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通过刑法惩罚威慑及法治教育,被告人主动承担起“补植复绿”的修复责任,目前,被告人鲁某已按相关要求对破坏的61.07亩林地进行了补植复绿,破坏的生态系统得以逐步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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