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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等73人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4-01-03 10:25文章来源: 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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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被告人张某从某科技公司的刘某、王某某处定制所谓的“新基建”投资APP后,邀约杨某、李某某等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张某等人对外宣称“新基建”项目系国家重点扶持项目,覆盖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等三个领域,投资项目后定期按比例返本付息,年化收益超过100%。为骗取被害人信任,张某等人还同时在互联网上大肆发布关于“新基建”项目的虚假新闻报道和广告。张某等人为扩大诈骗范围,设立“老带新”激励机制,老投资人每推荐一名新投资人,推荐人可以得到被推荐人投资额9%的提成。为规避侦查,张某等人以“新基建”项目需涉密为由,要求被害人对外保密。2020年8月2日至28日,张某等人以高额返利为诱,利用“新基建”APP诈骗5800余名被害人共计1400余万元。

张某为将诈骗所得资金变现,联系林某某、黄某某、彭某某等人对赃款转移、取现,张某以转移、取现赃款总额的10%支付报酬。林某某、黄某某、彭某某等人为顺利转移赃款同时逃避打击,从黄某等人处获取大量用于收取、转移资金的银行卡,黄某则按过账金额的 8‰收取费用。


【裁判结果】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电信网络向不特定人发送信息,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秦某某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转移、取现的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黄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诈骗罪判处张某等被告人十四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秦某某等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黄某等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该案被告人目前均已送交刑罚执行,被害人损失也已依法予以退还。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持续易发、高发,形势十分严峻,已成为发案最多、上升幅度最快、涉及面最广、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犯罪类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习近平总书记作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落实打防管控,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的重要指示。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强化系统观念、法治思维,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在依法从严、全面、准确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上下游犯罪的同时,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实现办理案件“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助力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本案系一起多人参与、分工协作、组织严密的电信网络诈骗案,司法机关针对上中下游犯罪实施了全链条打击。张某等人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犯罪,不到三个月时间骗取5800余名被害人共计1400余万元人民币。为顺利变现赃款,组织大量人员对赃款转移、套现,形成了依附于诈骗犯罪集团获利的洗钱团伙;同时还有多人积极为本案的诈骗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提供帮助,从而形成了一条围绕电信网络诈骗完整的黑灰产业链,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人民法院充分考量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坚持分类分层处理,突出打击重点,当严则严、该宽则宽。宣判后,社会反响良好,相关法治宣传教育效果得到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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