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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真的能“人死账清”?

2024-01-05 10:07文章来源: 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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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往来日益增多,也常因买卖、借贷等原因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在债权人意外去世后,对于其生前还未收取的债权应当如何处理呢?“人死账清”的说法是否成立呢?近日,绵阳安州区人民法院秀水人民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介绍 

     2015年,杨某在网上发布了出售货车一辆的信息,李某看见该信息后便从外地来到绵阳与杨某协商买车事宜。最终经双方协商由李某出资8万元买下该货车。在向杨某交付了全部购车款后,李某才发现该货车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李某遂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关系,要求杨某退还全部车款。此时,杨某称无力全额退还款项,在向李某退还了3.9万元后,就剩余4.1万元购车款向李某出具了欠条一张。 2017年7月李某不幸遭遇车祸,并于同年12月医治无效死亡。李某去世后,李某的妻子王某、儿子李某某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多次向杨某催要剩余购车款,杨某在支付了部分款项后,以“欠的是李某的钱”“人死账清”“无力支付”等理由予以推诿,拒不支付剩余款项。李某的妻子、儿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杨某退还剩余购车款。 

     受理该案后 承办法官及时查明债权人李某去世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仅有妻子王某、儿子李某某,故二人作为李某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向杨某主张债权。同时,承办法官亦与杨某联系,向其进行释法明理,告知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去世后,其继承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在法律上并不存在“人死账清”的说法,并从李某意外去世后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等方面劝导杨某换位思考。 最终双方 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扣除已经支付的款项后,由杨某向王某、李某某退还购车款2.4万元。考虑到原、被告均在外地,无法到庭签署调解协议,承办法官便引导其使用“出庭”微信小程序在线签署调解协议,最终此案得到了圆满解决。 

    按照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及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作为遗产的债权属于财产权利的一种,可依法继承。因此,债权债务关系不会因为债权人死亡而消灭。债权人死亡后,债权人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债权。继承人继承债权后一样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追讨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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