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要还我24万余元!”
“你要还我8万余元!”
认识不到1个月,小情侣火速订婚,不料3个月后两人分手。后两人均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偿还恋爱期间的转款及购房款。近日,涪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情侣分手后互告,都要“讨债”
2000年出生的小彤是绵阳人,今年1月26日,在某短视频平台上认识了男子小伟,两人一见如故,很快发展成恋爱关系,并于2月25日火速订婚。在恋爱和订婚期间,为表达对彼此的爱意,两人互相多次转账,数额小则几百元,大至上万元。同时,小伟也按照习俗为小彤购买了三金。3月7日,双方还以按揭的方式在涪城区购置了一套房产,房屋登记在小彤名下。除按揭贷款外,已支付21万余元,其中小伟支付13万余元,小彤支付7万余元。
然而,感情并没有朝着预想的方向发展。订婚3个月后,5月26日,两人决定分手。分手后,双方就恋爱期间涉及的财物和房产处置产生分歧,并同时将对方告上法院。
小伟表示,自己从一开始就以结婚为目的和小彤进行交往,所以无论是转账还是购房的支出,都是用于促成双方订婚、结婚等事宜,既然已经分手,小彤就应当返还相关款项,故向法院提起赠与合同纠纷诉讼,要求小彤返还恋爱期间的所有转款共计24万余元。
小彤则认为,双方之所以未能走入婚姻殿堂,是因为小伟没有对这段感情做到忠诚相待,责任完全在小伟。收到的转款除用作共同生活开支外,已全部用于购买婚房,双方之间不存在赠与返还的争议。
同时,小彤还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当初购买的婚房归小伟所有,由小伟支付房屋分割款及相关利息共计8万余元。
两案同一天开庭,法官“背靠背”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决定将两案安排在同一天分别开庭审理,力争实现以“情”促调。
庭审当日,承办法官先开庭审理了赠与合同纠纷之诉。厘清双方的经济往来后,承办法官通过“背靠背”调解,分别与双方进行沟通,一方面释法说理,向当事人解释恋爱期间转款性质、房屋性质等法律知识和法律后果;一方面引导双方理性处理这段感情及经济纠纷,不要因钱生怨,抱有遗憾。
在承办法官的反复沟通、耐心劝导下,因这段感情身心俱疲的两人终于解开心结,放下过往,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小彤当庭返还9万元款项和首饰三金,小伟对此出具收据,并确定放弃案涉房产,房产由小彤单独所有。
法官说法
恋爱固然美好,但还是要保持理智,切莫被幸福冲昏了头脑,需时刻秉持正确的婚恋观,在经济范围内通过合适的方式表达爱意,而不应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唯一标准。
恋爱期间,为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
(如:日常生活中购买衣物、请客吃饭;情人节、生日、纪念日等特殊节日的赠与;520、521、1314等特殊金额的赠与。恋爱期间赠与的贵重物品,由于所涉的金额较大,一般推定为附条件的赠与,若是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如房产、汽车或较大金额的现金、银行卡等,应承担返还责任。)
法官提醒,恋爱期间的小额借款转账要备注明确金钱性质,遇到较大金额的借款时,应当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者出具借条等债权凭证,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如果借款时没有借条等书面凭证,要保存好双方电话、微信、网络平台的聊天记录,尤其是对方承认款项属借款或者承诺还款的相关记录,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