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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

2024-11-22 15:01文章来源: 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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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是易发、高发的民事纠纷类型。在债务人去世而继承人又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障?

借款人杨某兵生前以自有房屋一套为抵押担保在某银行办理了一笔20万的借款。

借款人杨某兵因病去世后,该银行以原告身份,以杨某兵无财产继承人为由,将杨某兵生前经常居住地民政局、社会事业和基层治理局作为本案被告,主张其作为遗产管理人在管理杨某兵遗产的范围内协助清偿其在原告处的债务。承办法官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发现已故公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家属签名一栏有案外人杨某云签字,遂与其联系,该案外人表示自己是已故公民的同父母胞妹,并出示了相关证明,随后法官依职权将杨某云追加为本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办案过程中,承办法官结合相关法律向杨某云耐心讲解,最终,因其担心继承遗产后,胞兄遗留的债务过多从而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而放弃继承。

法院审理认为:鉴于借款人杨某兵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故应由其遗产管理人即本案被告在管理借款人的遗产范围内支付原告该笔借款本金。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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