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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四川应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以物抵债公告

2019-06-19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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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川07执恢195号

本院执行的四川应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国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四川应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另案执行债权人在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中参与分配,该院以(2017)川0724执恢9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刘国富所有的12套房产作价1320.7364万元抵偿债务。

执行过程中,四川应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其执行债权人甘为民、谢廷贵、曾萍、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协商一致,达成不经评估拍卖,直接以物抵债的方案,具体为:一、甘为民以登记在江阴华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属于四川应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苏省江阴市“华宏绿城水岸”122单元2701号、127单元2204号、127单元2304号、127单元2404号、127单元2904号五套房产,作价691.9926万元抵偿债务;二、谢廷贵以登记在江阴华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属于四川应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苏省江阴市“华宏绿城水岸”125单元801号、127单元2504号、127单元2604号、127单元2704号四套房产,作价405.5396万元抵偿债务;三、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以登记在江阴华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属于四川应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苏省江阴市“华宏绿城水岸”125单元601号房产,作价84.482元抵偿债务;四、曾萍以登记在江阴华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属于四川应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苏省江阴市“华宏绿城水岸”125单元2601号房产,作价86.2039元抵偿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关于“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的规定,为防止以物抵债侵犯他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现将抵债事项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2019年6月19日至2019年7月3日。如以物抵债事项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在公告期内向本院书面反映。

特此公告。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联系人:宋岩(执行局法官助理)

联系电话:0816-2326586

联系地址:四川省绵阳市科创园区子云路北段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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