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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与绵阳和顺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公告

2020-08-11 11:00文章来源: 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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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85日,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和绵阳和顺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双方于202077日所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申请司法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绵阳和顺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2019325日下午17时左右,原绵阳市安州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根据匿名举报线索在对绵阳和顺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擅自在厂内隐蔽处建设一条电镀加工生产线,主要为铁网镀锌,使用原辅料为氯化锌、氯化钾、硼酸、锌锭、钝化液和铬酐。电镀生产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通过厂内雨水沟外排至机械加工车间角落化粪池内,经雨水沟以及化粪池底部渗入地下,经监测,该公司外排电镀废水中总铬、六价铬、锌指标严重超标。后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和安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91023日,安州区人民法院对该环境违法案件进行了审理,并判决:一、被告单位绵阳和顺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二、被告人邓晓宁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2077日,根据《绵阳和顺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报告》、《绵阳和顺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污染地块土壤修复实施方案》的内容,绵阳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绵阳和顺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就生态损害赔偿事宜依照《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进行了磋商并达成如下协议内容:

    一、双方一致认可绵阳和顺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开展自行修复的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自愿向绵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账户缴纳赔偿金24.8429万元用于生态修复。绵阳和顺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对造成的污染地块进行修复,修复预计总投资24.8429万元,修复受污染土壤78.5m3;二、绵阳和顺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要求:赔偿义务人绵阳和顺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采取治理修复途径修复本次事件造成的土壤生态环境损害,承担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政策咨询服务、勘探采样、评估鉴定、申请司法确认和修复后效果评估等费用。以上费用共计63.7629万元,其中,电镀废液处置费用18.32万元已支付青川县天运金属开发有限公司,其中评估鉴定费用15万元已支付《绵阳和顺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单位成都德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5.6万元已支付《绵阳和顺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污染地块土壤修复实施方案》编制单位四川千路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余赔偿费用24.8429万元于202010月开始分期支付,转入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账户用于污染土壤修复。同时,将加强对公司管理,不再从事电镀业务,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二Ο二Ο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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