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及《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管理人分级及选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市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实际,我院将启动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评审工作。现就有关申报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条件
编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可进行等级申报。申报人应当依据《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管理人分级及选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的相关等级条件申报相应等级。
二、申报材料
1.初次评级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名、机构盖章);
2.营业执照、机构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3.从业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4.承接破产案件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数,附人民法院裁定书或决定书;已结破产案件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特别标注,并附终结裁定书;
5.办理破产案件年限的书面说明;
6.发表破产方面专著、在媒体或刊物上发表典型案例、论文的情况;
7.在破产、重组事务上取得的荣誉成绩及收到各部门的奖励、表彰情况;
8.所办破产案件被媒体宣传报道的情况;
9.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对申报人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10.机构办公场所的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等。
以上申报材料应当装订成册,一式八份。
三、申报时间
管理人应于2021年12月3日前将申报材料交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考评委员会办公室。破产管理人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不齐全的,经破产管理人考评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后,申报人应在3日内补正。管理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的,视为放弃申报,自动评定为三级管理人。
四、结果公示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考评委员会根据评分标准确定各申报人的综合得分,所有考评委员会委员所评定分数的平均数为申报人最后所得分数。
考评委员会根据申报人最后所得分数的高低确定管理人初次分级名册,并在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定的破产管理人级别有异议的,可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考评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
联系人:白静 联系电话:0816-2326610。
附件:附件1-四川省绵阳市破产案件管理人初次评级申请书.doc
附件2-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管理人分级及选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