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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2024-03-22 16:20文章来源: 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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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四川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公告》相关要求,本院决定组织开展辖区社会中介机构申报入册《四川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以下简称《名册》)工作,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入册方式及名额
    (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全省各中级法院编制全省《名册》,名册分为一级管理人和二级管理人,并注明管理人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本院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组织开展绵阳市辖区范围内社会中介机构申报入册工作,绵阳市辖区内社会中介机构申请编入《名册》的,应当按照本公告要求,向本院提出申请。
    (二)原已进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川高法【2017】239号)、《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绵中法【2019】205号)的机构,须重新申报入册,本次《名册》编制完成后,上述名册废止;《名册》正式公布前已经指定管理人的,由原管理人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
    (三)本院将按本公告程序对申报机构进行评审,择优确定40家机构为入册建议名单,并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推荐2家机构参与遴选一级管理人。

    二、申报条件
    (一)在绵阳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或异地前述机构在绵阳市辖区依法设有分支机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自愿向本院申报入册:
    1.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在绵阳市辖区内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在绵阳市辖区内具有常驻的执业团队,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15人,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
    4.机构成立时间2年以上;
    5.向人民法院做出入册申请承诺;
    6.异地机构在绵的分支机构申报入册的,分支机构的办公场所、人员、成立年限等应当满足本款前5项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入册: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督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3年;
    4.因涉嫌违规、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5.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2年;
    6.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7.缺乏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8.机构成员与法院工作人员发生过不正当利益关系被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9.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材料
    1.破产案件管理人申报书;
    2.入册申请承诺书;
    3.机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或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等;
    4.固定办公场所佐证资料,自购房产权证书、租赁房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证,机构门头、办公照片等;
    5.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律师执业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等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绵阳辖区社保缴费证明原件,退休返聘人员合同,破产事务团队人员名单;
    6.近三年机构相关业务的业绩清单、目录、佐证材料及其他体现机构业务能力的资料;
    7.近三年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案件清单、办理情况及佐证资料;办理破产案件被市级以上人民法院评选为优秀案例情况及佐证资料;
    8.近三年收入情况及纳税凭证;
    9.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近3年来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原件;
    10.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注册资金、执业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分支机构责任的证明等;
    11.近三年机构受到表彰、荣誉情况及佐证材料;
    12.近三年机构或机构人员就破产或者强制清算相关方面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文章,或出版专著,或参加相关论坛、并被该论坛文集收录的征文等情况及佐证材料。
    13.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申报要求
    1.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机构应当按照附件中材料制作说明认真收集和制作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申报材料字迹不清、信息不明,相关后果自负,如经审查发现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将直接取消入册资格。
    2.提交材料方式
    申报材料应当提交纸质版一式两份,并提交扫描电子版一份,电子版可通过U盘或CD光盘的形式提交;申报机构应安排本机构人员,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工作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提交申报资料,逾期不予受理,不接受邮寄、转交材料。
    3.集中提交材料时间
    2024年4月8日上午9:00-12:00。
    4.集中提交材料地点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楼第二审判庭。


    五、评审标准及程序
    1.绵阳市辖区的社会中介机构申报入册的评审工作由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评审委员会负责,技术室(评审事务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2.初审。本院技术室负责对申报材料初步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到申报机构进行现场核实,确定提交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本公告要求。
    3.评审。本院将按照评审标准,根据机构规模、执业能力、专业水准、业绩情况、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经验等方面综合考虑,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分别进行评审、打分,评审委员会择优确定入册建议名单和一级管理人推荐名单,入册建议名单中初次申报入册机构不少于10%。
    4.公示。入册建议名单和一级管理人推荐名单确定后,将在本院官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示,公示期十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单位和个人均可实名对公示名单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5.复核。评审委员会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报机构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从建议名单中删除。
    6.上报。审定后的入册建议名单和一级管理人推荐名单,将在本院官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示,同时上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7.分级。《名册》公布后,本院将根据本次申报机构评审情况,将《名册》中绵阳市辖区内的二级管理人细化分级。

    六、联系与监督
    咨询电话:0816-2326678
    监督电话:12368


附件一:破产管理人申报书.docx

附件二:入册申请承诺书.docx

附件三:专职从业人员名单.docx

附件四:企业破产案件管理执业情况.docx

附件五:表格填写及申报材料制作说明.docx

附件六: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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