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现对四川省川北监狱报请罪犯陈茂林等9人减刑案件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电话号码:0816-2326629、0816-2326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