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现对四川省绵阳监狱报请罪犯熊连洲等204人减刑案件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电话号码:0816-2326629、0816-2326569)
特此公示。
附: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川07刑更1-204号四川省绵阳监狱报请减刑案件公示表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川07刑更1-204号四川省绵阳监狱报请减刑案件公示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