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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城法院审理首例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 加强股东权益保护

2024-12-02 10:52文章来源: 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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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对公司管理参与度较低,在信息获得上往往处于弱势地位。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加强中小股东权利保护是亮点之一。在新修订的《公司法》指引下,近日,涪城法院审理了首例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左某某系绵阳某某公司股东之一,并于2021年为该公司实际投资40万元。为了解公司运营及财务状况,左某某于2024年7月1日向该公司邮寄查阅财务账簿、会计凭证请求函,请求查阅公司的财务账簿(含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可邮件寄出后,公司未作出任何回应。无奈之下,他只能起诉到法院。

    涪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知情权的保护毋庸置疑,但对于股东知情权是否包含查阅会计凭证等原始资料,原公司法未作规定,司法实践中小股东的诉求难以得到满足。而新修订的《公司法》第57条明确指出,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因左某某系在新修订的《公司法》施行后提起的诉讼,且已履行了法律前置程序,据此,涪城法院判决支持左某某要求查阅绵阳某某公司会计凭证等诉讼请求。

    涪城法院法官表示,近年来,公司数量持续增长,股东知情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该权利赋予股东查阅公司财务、管理等相关资料的途径,是了解公司治理状况、监督高管行为的关键。然而,大股东常实际控制公司,限制或刁难中小股东查阅相关资料,严重影响其投资积极性。在本案中,涪城法院依据新修订的《公司法》,支持股东全面查阅公司资料,不仅有力维护了公司治理的透明度,更保护了中小股东权益,激发了市场活力,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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