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杨戈:
本院在执行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07执565号限制消费令,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因生活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联系人:汪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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