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川07执230号
刘永忠:
关于你与绵阳市涪城区中汇国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07执23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五日内缴纳仲裁费1908元、借款本金38298.09元及利息24459.71元,执行费883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并依法进行信用惩戒。同时,你在未按执行通知限定的期限履行时三日内,向本院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联系人:刘云锋 联系电话:0816-2326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