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川07执235号
陈波:
关于你与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07执23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五日内缴纳仲裁费800元,借款本金50940元,利息509.13元及罚息15623.69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并依法进行信用惩戒。同时,你在未按执行通知限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日起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联系人:张有龙 联系电话:0816-2326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