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四川师范大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受理的你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川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07执1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五日内对四川师大锦程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7000万元及利息在3150万元本息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4302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418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并依法进行信用惩戒。同时,你在未按执行通知限定的期限履行时三日内,向本院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2日
联系人:郑琴 联系电话:18048618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