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范斌:
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受理的你与绵阳市涪城区鋆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作出的(2014)绵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07执26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五日内向缴纳诉讼费6894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934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并依法进行信用惩戒。同时,你在未按执行通知限定的期限履行时三日内,向本院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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