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川07执317号
绵阳鸿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你(公司)与中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川07执3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公司)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五日内缴纳诉讼费2152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并依法进行信用惩戒。同时,你在未按执行通知限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日起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七月十五日
联系人:张有龙 联系电话:0816-2326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