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
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2)证明申请再审人是合格申请主体的材料;
(3)申请再审所不服的原一、二审法律文书;
(4)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的证据;
(5)再审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
(6)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7)再审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8)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4、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的内容:
(1)当事人名称及其基本情况;
(2)申请再审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名称、案号、该法律文书生效的时间,以及该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3)申请再审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4)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还应当说明原审未提出该证据的原因、新证据的来源、获得新证据的时间,以及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理由。
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5、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1)申请主体不合适的;
(2)申请超过期限的;
(3)裁判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4)本级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基于该申请人的申请驳回再审申请的,或已经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过的;
(5)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