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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民事案件起诉须知

2015-07-16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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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案范围

1.本院管辖本地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有:

(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绵阳市辖区,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在绵阳市辖区以外、争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和指定,管辖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著作权案件、商标案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技术合同纠纷等知识产权案件;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和指定,管辖专利纠纷、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

(5)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6)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本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7)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本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三、起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起诉状

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

l.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为个人的应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地(包括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注明其名称、住所地(包括登记住所和当前经营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2.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起诉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欲证明的事实,证人的姓名和地址;

4.起诉状应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并由起诉人本人签名。起诉人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加盖公章。

(二)身份证明。提交身份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予以核对。

l.原告系公民(或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

2.原告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证据材料

l.当事人起诉应提供下列证据;

(1)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贷款证、往来信函等;

(2)确定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

(3)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如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复印件;

(4)支持其主张的法律依据;

(5)其他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证据。

2.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书证、物证等应提交原件、原物,提交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但应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议。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公证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翻译的中文译文。

3.当事人应客观、全面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毁灭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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