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武县江油关镇敬老院,一场“激烈”的庭审正在展开。被告苏某在数年前因经济困难,将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有偿转让给原告杨某,此后杨某在该林地上投入经营,进行栽种。但在此过程中,原告杨某发现被告苏某将该林地使用权又转让给他人,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苏某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巡回审判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杨玉春经过多次走访了解到,被告苏某已年过八旬,现居住在江油关镇敬老院中,行动不便。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承办法官立即决定将法庭“搬进”敬老院!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情绪都较为激动,承办法官考虑到被告苏某年龄较大,且在经济上存在着困难,简单地进行判决并不是化解双方矛盾纠纷的最佳方式,遂多次与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最终原告杨某决定撤回起诉,双方当事人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
法官说法.
诚信是一切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签订合同后,各方当事人应遵循诚信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