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0)川07破5号
2020年5月29日,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根据眉山市盛高百货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0)川140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眉山市盛高百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0年9月1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民辖9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指定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公开报名并从符合报名条件的管理人中摇号确定案件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指定四川正誉正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组成的联合管理人担任眉山市盛高百货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决定对本案采取简化程序审理。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