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受理信息

四川泷海洋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确定临时债权决定书

2020-12-17 16:00文章来源: 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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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0)川07破2号之二

 

2020年11月23日,四川紫鸣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向四川泷海洋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288757.55元。管理人经审查认为,四川紫鸣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申报债权提供的证据为2020年11月23日四川泷海洋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泷海洋公司”)法人姚书兰签字确认的对账单,但未提供采购合同、送货单等债权凭证。管理人认为四川紫鸣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的债权有待进一步核实,对该申报债权确定为待定债权。

2020年12月8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向四川泷海洋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本息合计)5099168.7元。管理人经审查认为,根据该笔债务担保人绵阳宏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债权申报资料结合该公司工作人言陈述,该债务的本金已由绵阳宏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泷海洋公司尚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的借款本息共计724641.21元。管理人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申报的债权有待进一步核实,对该申报债权确定为待定债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紫鸣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申报的上述债权,在证据上均存在瑕疵,有待管理人进一步调查核实。为保障上述债权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的参会权、表决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临时确定四川紫鸣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数额为288757.55元;

二、临时确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的债权数额为724641.21元;

 

 

 

 

 

 

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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