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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欧意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指定管辖裁定书

2020-11-30 16:25文章来源: 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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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清申4号之一

 

    申请人:何开晔,男,汉族,生于196491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青年路11号,系四川欧意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萌,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胡洪巧,女,汉族,生于196783日,住成都市金牛区金鱼街741单元15号,系四川欧意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男,汉族,生于1964212日,住成都市金牛区金鱼街741单元15号,系胡洪巧之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燕果,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欧意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塘汛东路486 号。

    法定代表人:丁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训洪,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1014日本院以2020)川07清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何开晔、胡洪巧对四川欧意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因四川欧意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要资产位于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为维护债权人利益,便于资产清算,经报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决定本案下移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刘雨林

         

        邱学南

 

 

年十一月三十日

 

 

        李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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