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0)川07破3号
绵阳市广通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根据天津盛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0月13日裁定受理绵阳市广通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20年11月12日指定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四川瑞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共同担任绵阳市广通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情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尹红志、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尹红志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12月18日上午9点30分,以“钉钉”会议视频软件的网络会议方式组织召开,法定代表人尹红志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