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受理信息

四川瑞和昌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2020-12-01 16:32文章来源: 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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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川074

 

  20201023日,本院根据四川瑞和昌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四川瑞和昌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中介机构报名并公开摇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指定四川正誉正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四川瑞和昌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决定对本案采取简化程序审理。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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