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7破申5号
申请人(被执行人):四川瑞和昌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农科区隆康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0714324410。
法定代表人:廖达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帅,四川林志(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仕勇,四川林志(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1月16日,申请人四川瑞和昌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和昌天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在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8)川0704执1016号等执行案件中,向该院申请移送破产清算审查。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将相关材料移送本院后,本院决定进行破产审查。本院立案后,通知瑞和昌天公司及部分已知债权人到庭就瑞和昌天公司是否进入破产清算发表意见,各债权人均发表了意见。
本院查明:申请人瑞和昌天公司的住所地为位于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自2017年起,瑞和昌天公司即未再继续经营。
本院认为,申请人瑞和昌天公司的住所地在四川省绵阳市范围内,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瑞和昌天公司在人民法院大量案件中系被执行人,经人民法院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且瑞和昌天公司未继续经营,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受理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四川瑞和昌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刘雨林
审 判 员 宋 岩
审 判 员 邱学南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玲玲